图解┃《中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中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中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中江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暂行办法》(江委办〔202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本县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
(二)本县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或占总投资50%以下(不含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项等,从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功能完善、投资节省、保证质量、加快进度的目标。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按拟变更金额的大小设定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县政府审批。变更审批前,主管部门应召集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及所涉乡镇,进行工程变更的现场踏勘,提出会审意见。
本条所称的主管部门指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当先审批、后实施,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自审批变更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变更办备案,县变更办有权对变更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需由县政府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县重大项目指挥长或主管部门党委(组)集体研究后报县变更办,县变更办接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经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提交县变更专题会议,变更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会议议定事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决策后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一)工程建设中新发现需要保护文物、古迹等情况;
(二)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他有关的强制性建设标准发生改变;
(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
(四)地勘、设计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五)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设计文件不符,存在清单错项、漏项的;
(六)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七)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八)公路、水利、市政等项目建设沿线确需增设农田灌溉接口、农村道路(或机耕道)接口等民生工程;
(九)因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完工时限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设计调整;
(十)其他需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
(一)主管部门作为业主的变更,由施工单位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业主提出。
(二)主管部门下属单位作为业主的变更,由业主向主管部门提出。
(三)乡镇(村)作为业主的变更,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四)主管部门委托的代建项目变更,由代建部门向委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委托的代建项目变更,由委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县国有独资、控股的公司委托的代建项目变更,由委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单次多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累次变更的情况;
(二)本次变更的内容、原因和依据;
(三)本次变更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是否存在超概算、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超工期等;
(四)现场踏勘联合会商的意见、主管部门党委(组)的审查意见;
(五)提出引起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建议及依据。
第十一条 经现场踏勘会商、主管部门党委(组)审查的拟同意变更的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概算批复文件或项目投资审批文件;
(二)工程变更前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财评报告、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地勘报告、测绘报告、工程量清单等与工程变更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
(三)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增减工程量清单、增减工程预算及证明工程变更原因的依据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
下列变更为重大工程变更:
(一)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且单次变更净增加200万元以上的;
(二)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且单次变更净增加20万元以上的。
重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变更为一般工程变更。
第十三条一般工程变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般变更的审批流程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应含:业主审查、现场踏勘、变更设计、资料准备、资料会审、变更会议、变更批复等。
一般工程变更由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召集研究,参会人员原则上是本部门的党委(组)成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其他部门、专家、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一般变更的审批由主管部门做出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重大工程变更由县政府负责审批。县政府设立重大工程变更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核工作组,发改、财政、司法等部门的专人为常设人员,每次变更根据需要增加行业主管部门、业主部门、所涉乡镇等人员。审核工作组工作由本次变更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
(一)业主审查。由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现场踏勘并研究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同意变更的一致意见,填写《工程变更业主初审表》。由业主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二)现场踏勘。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召集重大变更审核组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工程变更现场踏勘核实表》,提出会商意见,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三)变更设计。由业主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初步确定的变更意见对变更工程进行设计,编制增减工程量清单和增减工程预算,并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增减工程量清单及增减工程预算等进行审核论证。业主应按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四)资料准备。业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变更审批表》及变更设计文件、增减工程量清单、增减工程预算等资料。
(五)资料会审。主管部门收齐相关资料形成请示报县变更办,县变更办在2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会审,符合提交县变更会议的按程序提交,不符合县变更会议的退回。
(六)变更审定。召开县变更专题会议,研究变更事宜,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决策。
(七)变更批复。根据县政府常务会决策,由县变更办负责在2个工作日下达变更批复。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或现场踏勘分歧意见较大的工程变更,可邀请国内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现场踏勘和变更会审会议,专家费用计入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立即实施工程变更将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造成严重影响,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工程变更特殊情况:
(一)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二)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重要文物,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三)因突发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处于危险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四)因其他紧急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特殊情况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业主遇到工程变更特殊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组织发改、财政、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进行踏勘,研究工程变更的初步方案,并形成现场签证,由业主按照现场签证确定的方案立即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实施。业主遇到工程变更特殊情况且特别紧急的,应当在报告主管部门的同时立即召集现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人员,研究工程紧急处理方案并组织施工单位实施。
2.资料保存。业主应当对工程变更特殊情况发生时的情况、组织紧急实施的过程及经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的部分,保存完整的工程资料及可对照的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的影像资料。
3.后续手续。一般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的资料会审及其后手续的办理,根据变更工程金额的大小,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县政府在研究工程变更时,应当同时研究引起变更的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意见或无责任主体的意见。主管部门在向领导小组报审工程变更时,应当报告对变更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或无责任主体的确认意见。主管部门在工程变更审批时,应当明确变更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或无责任主体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审批(审查)工程变更方案时,应当对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是否超过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对工程变更可能导致工程总投资额超过原批复的投资概算的,应当通知业主单位报原投资审批机关调整投资概算,在投资概算调整前,不得通过工程变更审批(审查)。
第二十条 变更工程施工一般由原中标施工单位承担。若原中标施工单位不具备变更工程施工资质,由原中标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变更工程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原中标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与工程变更有关的服务一般由原服务单位承担,对新增的服务原则上不增加服务费。如因特殊需要,需变更服务单位或增加服务费,应由业主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在工程结算前将增减工程分部分项单价汇总报送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一)所有工程变更增减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县财政评审中心依次根据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时的德阳造价信息、四川省同类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同期市场价格(无信息价的主要材料由项目业主提供变更实施时的询价资料),按照原评审组价方式重新组价,确定增减工程的分部分项单价。
(二)所有工程变更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涉及新增设备的,由县财政评审中心依次按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时的德阳造价信息、四川省同类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同期政府采购信息价(无信息价的主要设备由项目业主提供变更实施时的询价资料)、同期市场价确定价格。
(三)清单工程量计量偏差超过15%部分,由县财政评审中心根据开工审批时的德阳造价信息、四川省同类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同期市场价格,按照原评审组价方式重新组价,确定增减工程的分部分项单价。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清单工程量计量偏差引起的造价增减,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在15%以内(含15%)部分,依据已标价进行计算。
(二)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超过15%部分,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财政评审价进行计算。
(三)工程变更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涉及新增设备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财政评审价进行计算。
(四)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将拟实施的方案在业主初审时提出,并由主管部门一并会审确认是否调整,如施工单位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业主,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施工单位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对新增措施费的具体数额,依据主管部门的会审情况进行计算。
(五)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不一致而出现的计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不需要进行现场踏勘;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偏差在15%以内(含15%)部分,依据已标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偏差超过15%部分,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财政评审价进行计算。
(六)工程变更及清单工程量计量偏差超过15%部分依据财政评审价由业主在结算时按照中标下浮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的依据。对工程变更的增加工程由业主按原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采取随机的方式对全县工程变更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实施的工程变更,不得纳入竣工结算范围,不得支付因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引起变更的责任主体违约处罚细则。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制度,对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监理、施工、测绘、招标代理等单位纳入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在招标、采购及采用其他方法确定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监理、施工、测绘、招标代理等单位的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写明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使用国家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工程变更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专项资金工程变更的特别规定;国家及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变更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对变更办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江府办发〔2021〕1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涉及的工程变更约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前的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已经挂网的,应当发布补遗,明确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