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永鑫生猪屠宰场 :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投资人:肖永富
地址:中江县黄鹿镇景观村7社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日对你屠宰场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屠宰场主要从事生猪屠宰项目,现场检查你屠宰场未进行生猪屠宰,当日生猪已屠宰完毕,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一体机)处理后排放到厂界外的沟渠,现场正在排放。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协同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排放口排放污水进行现场采样、封样,并对废水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氨氮为115mg/L;根据你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的规定,水污染排放应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该标准表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规定为:氨氮15mg/L,经监测结果与排放标准对比,你屠宰场排口排放生产废水氨氮超标6.66倍,你屠宰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江环检勘〔2022〕29号),《调查询问笔录》(德江环调询〔2022〕29号),照片7张,监测报告(更正报告)(江环监字(2023)第006号),你屠宰场提供的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屠宰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听)告〔2023〕1号)告知你屠宰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屠宰场于2023年3月28日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向你屠宰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德江环听通〔2023〕1号),于2023年4月14日在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会议室(1022室)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屠宰场在听证中未提出新的证据,于2023年4月17日你屠宰场申请人肖永富及委托代理人李军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听)告〔2023〕1号)及送达回证、你屠宰场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德江环听通〔2023〕1号)、本机关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屠宰场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主观过错为过失,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并立即开展整改将废水排放口封堵,处理后的废水与农户、农场签订废水消纳协议用于农灌,提供了农场使用废水的转运记录,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你屠宰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屠宰场处罚金额下浮20%,对你屠宰场作出罚款叁拾万柒仟玖佰元整(小写:3079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屠宰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屠宰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