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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3〕8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83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3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关  键  词:德阳市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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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31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四川德凯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敏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李园村12社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合成纤维项目生产,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干燥-熔融-纺丝-热定型工序正在运行,该工序的废气处理会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油桶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但危废暂存间门口及暂存间内均未按照环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江环检勘〔2023〕6号),《调查笔录》(德江环调询〔2023〕6号),照片5张,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七条第一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完成整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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