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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经营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69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0-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交通局
关  键  词:道路运输 经营者 使用 车辆 道路 经营 法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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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9 来源:县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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