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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93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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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29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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