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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709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7-0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关  键  词:德阳市 民政局 贯彻落实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 人权 权益保障 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01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各县(市、区)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工作,

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申办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申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告知当事人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向编制部门申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经由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应当立即终止延期并向养老机构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市、县两级民政局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二、依法做好登记工作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由申请人依法向市或县(市、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由市或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或者业务部门,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内资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市、县(市、区)民政局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需由市或县(市、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一般流程为: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电话或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然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复,取得批复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日常工作中,养老服务部门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举办条件及具体流程。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按照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有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将有关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及时通报给同级民政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主动做好对接工作,及时了解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信息,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一)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二)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三)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四)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确保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取消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履行好行业管理、登记管理、业务主管等管理职责,执行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成立本级养老行业协会,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牵头协调同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专项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属地责任,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同级住建(房屋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要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相关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服务机构在内部治理、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健康发展。要落实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职能,履行好党的建设、对资金和人事、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经营范围或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

五、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依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要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县(市、区)政府网站、民政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多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理解掌握。

民政部即将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也将跟进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县(市、区)民政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工作中,可参考《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等文书式样(见附件)。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 备案承诺书

      5. 备案公示书(样式)

      6.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

德阳市民政局        

2019年7月8日        

责任编辑: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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