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际铝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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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万兰
地址: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五里坝村1社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有废水正在排入管网,我局委托四川中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协同四川中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四川科际铝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人员陈红梅的全程陪同下进行采样、封样。废水监测结果为氟化物106mg/L,总铝193mg/L;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规定水污染中氟化物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总铝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限值。标准限值分别是:氟化物20mg/L,总铝3mg/L,经对比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氟化物超标4.3倍,总铝超标63.33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德江环调〔2023〕7-1号、德江环调〔2023〕7-2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四川中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监测报告(ZHJC[环]2023070219号、ZHJC[环]2023060044号、ZHJC[环]2023080267号)、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德江环听通〔2023〕4号),2023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出撤回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3〕8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拾万零贰仟元整(小写:50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1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莹 电话:0838-7251902 邮编:618100
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号楼10楼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1办公室。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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