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中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中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德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结合我县近年来重污染天气实践经验,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四川省技术指南》)《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中江县行政区域内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 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急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部门统筹,属地为主。
建立全县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强化部门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县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信息共享,社会参与。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中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凯州新城管委会、中江高新区及县级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
中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设立中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工作小组”),统筹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县专项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中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县环委会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贯彻专项工作小组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评估、培训、演练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乡镇、凯州新城管委会、中江高新区及县级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专项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政府授权县环委会办公室发布预警并执行应急响应措施。
县专项工作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 组 长:县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中江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砂整办)、县委网信办、县委目标办、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江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经合局。
(二)成员单位职责
1.中江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县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负责督导凯州新城管委会、中江高新区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本行业相关单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
2.县气象局:
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 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监测、分析和预报;与中江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负责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负责指导全县网络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4.县委政法委(县砂整办):
负责督导砂石及相关行业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5.县委目标办:
负责督导县级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措施。
6.县发改局:
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负责能 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按职 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7.县经科局:
负责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 级;负责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降耗,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按要 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负责协调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调 度;负责督导全县加油站装卸油环节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在保障全县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协调供电公司提供用电监控数据。
负责协调联通、移动、电信等移动运营商,向手机用户发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调整、终止和机动车限行等提示短信。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8.县教体局:
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开展相关 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负责制定在重污染天气下,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9.县公安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管控措 施;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按照城区交通设施管辖区域划分,及 时落实停止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 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等措施;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巡查,依法查处禁放区域内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10.县财政局:
负责统筹各级资金对重污染天气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1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加强湿地建设和保护。
12.县住建局:
负责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 地名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做好 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减排措施;负责落实房屋修缮、大型 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沥青铺设、防水作业等应急减排措 施;组织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13.县执法局: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督导城区运载垃圾、泥土、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负责加强管辖范围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大对城市化管理区域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物的查处力度;督促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做好应急减排工作;负责强化城区内餐饮油烟污染监管;负责落实停止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负责落实停止辖区内城市行道树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城乡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14.县交通局:
负责加强本行业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防控; 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负责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辆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负责在营运类车 辆中推广新能源汽车。
15.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配合开展秸 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农业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减排措施。
16.县商务局:
负责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 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17.县文旅局: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旅游 团队应急处置工作。
18.县卫健局:
负责督促指导疾控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和防护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9.县应急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工作;负责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
20.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行为;负责强 化木器涂料、车辆涂料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抽检;配合做好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县经合局:
负责协调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 案制定、实施。
三、监测、会商与评估
(一)监测
中江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多源数据分析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二)会商
县专项工作小组成立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以下简称 “专家组”),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 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 为需要启动、调整预警时,原则上提前72小时报送预警发布建 议,包括发布预警类型、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县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同志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三)评估
应急响应过程中或应急响应终止后,要配合省市部门开展污染全过程复盘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程度,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
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
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除上述条件外,当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包括我县在内的区域预警时,我县应发布不低于省、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预警;当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强化管控建议时,我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对应级别的应急预警;为保障重大会议、活动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发布相应级别的应急预警。
(二)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时,应及时组 织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发布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建议)及时发布预警。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三)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向社会发布信息。
(四)预警审批程序
预测达到发布预警条件时,专家组向县专项工作小组提出预警建议的等级、范围等情况。县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审批程序。
黄色预警
由县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中江生态环境局局长)批准后发布,并向县政府报备。
橙色预警
由县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中江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县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
由县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中江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县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分管副县长)和中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县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降级、解除信息发布后,预警降级、解除时间根据信息发布时间确定,但降级、解除时间不得早于信息发布规定时间。
五、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
(一)健康防护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公众采取相应防护手段来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 等敏感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时做好健康防护。
2.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建议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 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根据重污染预警等级,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对在校学生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在红色预警条件下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4.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 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 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夏季昼间高温时段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议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建议公众自发减排污染 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17℃, 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 方式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 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 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过境货运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5.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 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 避免夏季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7.倡导市民在夏季臭氧防控期间夜间加油。
8.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 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9.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和“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减排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涉密单位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
(2)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和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工序和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的土石方停止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停止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停止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建筑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砂石加工厂停止露天作业;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建筑工地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物料等覆盖防尘布和洒水,其中交通建筑工地内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物料等,按照湿法作业要求,加强洒水降尘;超过24小时不扰动的裸土、物料等,覆盖防尘布。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3)中江县城区货车、黄标车禁行区域内: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特殊情况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核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4)中江县城区货车、黄标车禁行区域内:禁止上路行驶国 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气)车(含厂区内车辆),但使用新能源除外;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机动车检测机构停止重型柴油车检测;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污染。
(5)全县范围内: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II及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6)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金属加工和经营行业停止金属切割、焊接、打磨作业。
(7)全县范围内:工业企业不得在室外开展金属切割、焊接、打磨等作业工序,室内加工工位必须配备收尘设施,无收尘设施工位不得进行作业。
(8)在用窑炉使用行业排放浓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窑炉排放要求从严执行。
(9)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气温低于4℃时停止作业)。
(10)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11)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
2.Ⅱ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和“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减排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涉密单位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2)全县范围内: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和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中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工序和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的土石方停止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停止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建筑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砂石加工厂停止露天作业;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建筑工地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 土、物料等覆盖防尘布和洒水,其中交通建筑工地内超过8小时 不扰动的裸土、物料等,按照湿法作业要求,加强洒水;超过24小时不扰动的裸土、物料等,覆盖防尘布。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3)中江县城区货车、黄标车禁行区域内: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特殊情况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核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4)中江县城区货车、黄标车禁行区域内:禁止上路行驶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含厂区内车辆),但使用新能源除外;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加强城市重点 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污染。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机动车检测机构停止重型柴油车检测。
全县范围内: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 IV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5)全县范围内: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6)全县范围内:停止金属切割、焊接、打磨的作业工序。
(7)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要进行2次冲洗除尘(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气温低于4℃时停止作业)。
(8)全县范围内: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 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9)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10)窑炉使用行业排放浓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窑炉排放要求从严执行。
3.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和“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减排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涉密单位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 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 30%以上。
(2)全县范围内: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和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中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工序和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的土石方停止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停止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建筑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砂石加工厂停止露天作业;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建筑工地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物料等覆盖防尘布和洒水,其中交通建筑工地内超过8小时扰动的裸土、物料等,按照湿法作业要求,加强洒水,超过24小时不扰动的裸土、物料等,覆盖防尘布。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3)中江县城区货车、黄标车禁行区域内: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特殊情况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核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4)中江县城区货车、黄标车禁行区域内:禁止上路行驶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含厂区内车辆),但使用新能源除外;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污染。
全县范围内:机动车检测机构停止重型柴油车检测。
全县范围内: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5)全县范围内: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6)全县范围内:停止金属切割、焊接、打磨的作业工序。
(7)全县范围内: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要进行 2次冲洗除尘(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气温低于4℃时停止作 业)。
(8)全县范围内: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 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9)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10)窑炉使用行业排放浓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窑炉排放要求从严执行。
(四)应急措施相关说明
1.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县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出现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2.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3.凯州新城管委会、中江高新区、生态、经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指导督促本地、本行业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涉气工业企业应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照《技术指南》和《四川省技术指南》等规范要求,不同环保绩效水平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除涉密单位外,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以减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为主。
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按程序上报并经审 核通过后,可以被纳入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自主 采取减排措施,但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对承担 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 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或排放量。原则上重点行业的保障类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指标 水平。对于明确不能临时压减生产负荷的特殊行业,可采取轮停 等形式的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
5.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是制定“一 厂一策”的主体,凯州新城管委会、中江高新区、经信、环保等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操作方案。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类的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可简化为按照规范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显要位置。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排污企业,除制作公示牌外,还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明确停/限产生产线、具体设备、工艺环节、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不能以单纯地采取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方式制定减排措施,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纳入减排管理的企业要留存用电量和天然气用量等具体指标。
6.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 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 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分级限制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使用。
7.施工扬尘应采取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 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 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经市专项工作小组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 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 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 于印发〈德阳市绿色标杆施工工地技术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要求,被纳入保障清单的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 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8.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 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 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 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9.在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下列种类车辆可不执行 限行措施。
(1)军队(含武警)、警务、环保、消防、外事、执法及督查车辆。
(2)新能源车辆(绿牌)、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长途客车、校车、邮政(快递)、运钞车、旅游客车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3)救护、抢险、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农产品和食品配送、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
(4)获得引领性企业资格的商砼站所属国V及以上标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获得豁免的建筑工地所属国V及以上标准砂石、渣土等运输车辆。相关车辆不得提供给其他商砼站、工地使用,并执行限号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预警首日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10.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电力、供热、城市生活垃圾处 置、危险废物处置和其他上级规定的民生保障类企业(不含协同 处置类工业企业),可不执行停/限产措施,但在响应期内应采取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
11.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 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建筑工地要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 对工地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作业、智慧监管、垃 圾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国、省、市重点项目工程,在达到绿 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的条件下,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县专项工作 小组、县专项小组报市专项小组同意后实施豁免。需要特殊保障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一经发现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立即移出保障清单。除应急抢险外所有保障清单工地只能使用国Ⅲ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V及以上运输车辆。
12.获得《技术指南》《四川省技术指南》绩效评价的企业按 照规定的行业要求落实豁免措施。工业涂装行业(机械加工、汽 车整车制造类)企业,获得B级评定的企业在橙色预警条件金属切割、焊接、打磨作业工序限产二分之一;获得A级评定的企业金属切割、焊接、打磨作业工序可不执行停/限产措施。但上述企业金属切割、焊接、打磨作业工序均应安装并正常使用收尘设施,无设施工位不纳入豁免;未获得绩效认定的企业按照强制性减排措施执行。
13.保障清单工地和获得豁免资格的企业等组织机构,若在 检查中发现违反评定标准要求,移出保障清单、取消豁免资格。
14.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预警首日不采取停 课措施。
15.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暂停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尽量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群不要到室外活动;人员外出时可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应清洗面部和鼻腔。
(4)AQI日均值大于200时,在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宣传、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广泛发布警示信息,及时播报预报信息与气象信息。教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16.国、省另有其他应急规定的,按国、省规定执行。
六、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解除当日将相关信息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七、新闻发布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县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 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监测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技术体系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科技保障
按照国省要求和规范,加强县级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预报员,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加强与市级预测预警平台交流合作,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
(五)通信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九、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 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 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 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十、附则
(一)预案编制
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对标对表、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翔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案备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局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工业源项目清单涉及的重点工业企业应在中江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中江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预案演练
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
(四)预案修订
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 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 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 要及时进行修订,其中无原则性变化的微小调整,由县环委会办 公室以修订单形式印发实施。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 年修订)》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