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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510623-2022-023313
文  号:江府办发〔2020〕11号
发布日期: 2020-04-0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关  键  词:病毒 感染 肺炎 中小企业 难关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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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02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促进我县经济平稳有序运行,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保供商贸流通企业负担。对市、县政府确定的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防护物资、药品的重点应急保供流通企业(单位)物流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县政府按照连锁店10家(含10家)门店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定额补贴;连锁店10家门店以下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定额补贴;单体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定额补贴;单体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定额补贴。同一企业(单位)不同时享受连锁和单体定额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减轻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电费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在我县注册的,由县政府按目录销售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

三、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责任单位:县国资局、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中江高新区)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实现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积极分担融资风险,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政府按贷款损失金额的2%给予分担。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应急转贷资金支持名单库,名单库内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减免30%,使用期限延长为不超过15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中江支行、银保监中江监管组、县经科局、中江高新区、县金融局)

五、减免中小企业税费。按各级应对疫情指挥机构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六、延期缴纳税款,实施非接触式办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提供网络途径办理税费业务,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我县企业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收取邮寄费用。(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七、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和利息。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八、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返还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按6个月的当地2019年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和2019年底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2019年7-12月企业及其职工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裁员率由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失业率3.69%,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差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九、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中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的,按400元/人的标准执行;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的,按600元/人的标准执行;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企业就业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执行。组织同一对象到企业就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建立定期走访服务制度,开展中小企业上门送政策服务,其中规上工业企业和限上服务企业实现全覆盖走访服务,开展行政审批事项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农业农村局)

本《实施意见》所指中小企业是指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附附摘,请相关部门和企业遵照省、市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撤销之日止。本《实施意见》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附摘: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一)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上予以下浮,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财政贴息支持。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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