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中江县仓山古镇保护办法》已经中江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日
中江县仓山古镇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仓山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江县仓山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仓山古镇”是指中江县仓山镇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历史文化古镇区域。
第三条 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局、仓山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制定保护规划、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保护名录;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仓山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仓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古镇保护管理,具体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执行古镇保护规划,制定具体保护管理措施;
(二)建立古镇保护监测系统;
(三)开展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做好古镇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古镇容貌、环境卫生和河道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制止违反古镇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仓山古镇保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县、镇人民政府财政资金;
(二)国家、省、市专项补助资金;
(三)保护利用收入;
(四)社会资金;
(五)国际援助、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 仓山古镇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维护仓山古镇风貌,治理河流水系;
(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研究和展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收储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与仓山古镇历史文化属性相关的物品构件等;
(七)开展文化遗产日常维护和监测、评估;
(八)对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补助或者奖励;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行为。
第八条 仓山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仓山古镇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当地村(居)民遵守古镇保护规定,鼓励将古镇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仓山古镇的义务,对损害仓山古镇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仓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在仓山古镇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仓山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仓山古镇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仓山古镇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镇街巷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河流水系;
(三)历史文化街区;
(四)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六)传统牌坊、古井等建(构)筑物;
(七)古树名木;
(八)民风民俗、传统戏剧、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
(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仓山古镇构成要素。
第十三条 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划定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和文化遗产缓冲区。
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是指仓山古镇保护的重要区域,具体指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文化遗产缓冲区指除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仓山古镇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示意图,标识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和文化遗产缓冲区。
第十四条 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重点保护仓山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河流水系、建筑群体组合、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
(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对影响仓山古镇格局风貌的障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
(四)对核心保护区内的田地、水岸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以不影响、不损坏文化遗产本体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守仓山古镇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五)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第十五条 文化遗产缓冲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延续仓山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整体肌理特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应与仓山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在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三)擅自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四)超标准使用音响设备、排放油烟;
(五)在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管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牵挂、晾晒物品;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
(七)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八)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
(九)侵占、擅自填埋河流水域;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设置标志标识、店招标牌、广告设施、霓虹灯等,应当与仓山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仓山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要求,设置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仓山古镇的消防救援、防洪排涝、地震疏散等防灾体系设计,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和自身特点,充分尊重原有防灾体系的历史价值与实用价值。
第二十条 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应当根据核心保护范围内的详细规划、文物保护修缮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仓山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木结构房屋、电气线路、炉灶等进行防火改造的指导,推广运用先进保护装置和先进保护技术等措施。
鼓励组建志愿消防队,按照规定设立微型消防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仓山古镇内河流水系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维护现有河流水系生态功能。
实行河流水系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流清淤疏浚,改善河流水质。
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的河堤修缮,应与古镇风貌一致。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保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传统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仓山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或者租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方式,参与仓山古镇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仓山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仓山古镇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经济发展模式,依法公布业态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并适时调整,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
保护发展仓山古镇原有的手工艺和其他传统产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合理利用仓山古镇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古镇的旅游业发展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自身特点,避免旅游活动对遗产保护和当地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六条 仓山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仓山古镇的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等历史文化和民间传统文化的宣传和传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传承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仓山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在古镇内开展下列传承展示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等;
(二)举办民俗、民间曲艺等表演活动;
(三)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四)生产、经营传统特色食品,经营民宿客栈等;
(五)研究发掘风俗民情、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
(六)其他传承展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仓山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应当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租金减免和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在仓山古镇居住、就业、创业,延续古镇的传统文化生活业态,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日常生活方式。
第二十九条 鼓励仓山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管理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开展与国际、国内遗产保护组织等相关团体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损毁古树名木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仓山古镇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个人,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