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中江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补偿实施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中江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中江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致害”)依法享有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已将野生动物致害纳入政策性保险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构成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赔偿的,不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运输野生动物致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受理、勘察核实、宣传培训、致害补偿费用、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县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协助县财政局支付补偿金,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报告、补偿受理、调查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宣传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习性、防护知识等内容的宣传和培训;
(三)开展相关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数量和分布区域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六条 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应当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违规饲喂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造成的;
(三)在相关保护区域内非圈养的家畜家禽受伤或者死亡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及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木被毁坏的;
(五)现场核实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受害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和误工费,误工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伤残等级每晋升一个等级,增加1倍的补偿,一级伤残按照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补偿,对完全不能生活治理的一级伤残,可再增加1-2倍的补偿,补偿金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三)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和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15倍;丧葬费为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家畜家禽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照死亡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予以补偿;
(二)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偿;
(三)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情形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按照损失额的50%给予补偿。
第十条 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立即向损害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在获悉发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获悉发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后,立即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并立即组织开展相关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对发生重大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并前往事发地组织开展相关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因野生动物致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者人身伤害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补偿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受理工作承办人姓名、工作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方便受害人报告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和申请补偿。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或提出补偿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二)补偿申请书;
(三)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制定补偿申请书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使用。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定损意见。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现场调查报告、相关情况佐证材料和初步定损意见等材料提交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收到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