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9日,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关于中江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014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6743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江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南华镇白象沟村2社0.0803公顷,其中耕地0.0318公顷; 南华镇白象沟村4社0.3204公顷,其中耕地0.0963公顷;
南华镇白象沟村6社0.1614公顷,其中耕地0.1235公顷;
南华镇白象沟村7社0.2965公顷,其中耕地0.1533公顷;
南华镇白象沟村10社0.1983公顷,其中耕地0.0766公顷;
南华镇白象沟村村集体0.0061公顷;
南华镇南渡4社0.2555公顷;
南华镇南渡5社0.2626公顷,其中耕地0.0817公顷;
南华镇南渡6社0.0054公顷;
南华镇南渡7社0.0126公顷;
南华镇南渡社区集体0.0752公顷,其中耕地0.011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0〕10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4:6。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计算。南华镇区片综合地价是519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四、人员安置途径
货币及社保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互转告。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