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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5〕20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5-01083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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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29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四川四面八方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宝飞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翠竹村11社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收到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线索的函》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四川时代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承接你公司树脂瓦集成墙板彩石瓦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所表述的排水量的定义和要求:“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及《四川四面八方建材有限公司树脂瓦集成墙板彩石瓦技改项目现场踏勘专家咨询意见》,四川四面八方建材有限公司树脂瓦集成墙板彩石瓦技改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四川时代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间接冷却水为清洁下水,经厂区雨水沟进入城市雨水管网”与参照执行的《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要求不一致,该项目循环排污水应纳入废水管理,报告表中描述其属于清净下水并排入雨水管网,不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你公司委托四川时代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树脂瓦集成墙板彩石瓦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17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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