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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8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4-01332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9-13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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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13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碧淇家庭农场:

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陈红梅 身份证号码:***************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悦来镇厚垭村3社

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农场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在中江县悦来镇厚垭村3社建设了4栋猪舍、3个料塔,配套建设有管理用房及粪污处理区等,正在从事生猪养殖;你农场西侧玉米地内靠近北侧山坡处有一条沟渠,沟渠内有粪污沉积,供水房北侧有粪污沉积,玉米地内有多处粪污沉积痕迹,农场东北侧堆放有干粪,你农场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8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农场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主观过错为过失,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本机关决定对你农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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