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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7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4-01332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9-13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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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13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县玉明家庭农场: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琼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悦来镇碧池村24社

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农场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悦来镇碧池村24社,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设有圈舍、料塔等及配套粪污收集处理设施。经查,你农场于2021年12月21日取得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承诺制项目报批本)的批复,于2022年7月取得生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现存栏生猪4000多头。检查发现,你农场东侧麦地内有多条沟渠,沟渠内有大量粪污沉积,你农场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权。你农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7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农场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基本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本机关决定对你农场作出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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