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庆云同辉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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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云保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中江县东北镇玉桥村2组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中江县东北镇红土村(原东北镇保家村5社)建设有砂石生产线,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你公司生产区东侧原料堆场无原料砂石堆放;生产区北侧堆放的成品砂石覆盖不完全、南侧和西侧砂石均无覆盖措施;压滤机下方及西侧堆放有泥饼,压滤机西侧堆放的泥饼无覆盖措施。根据中江庆云同辉建筑用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你公司原料、成品砂石堆场及临时堆存的干化泥饼均应落实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中江庆云同辉建筑用石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听)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听)告〔2024〕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主观过错为过失,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本机关决定你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