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鸿增鑫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周建 身份证号码:****************
住所:中江县南华镇涌泉村4社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中江县龙台镇青竹村5社建设了混凝土生产线,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地面有积水,部分积水通过排水沟外排至东侧山坡下方堰塘,流经的水沟内均有明显灰白色痕迹,堰塘入口处有灰白色沉积物。经查,你公司因压滤机损坏,无法及时对沉淀池泥浆进行处理,导致沉淀池中的水和泥浆部分外流。根据中江鸿增鑫建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你公司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你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中江鸿增鑫建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主观过错为过失,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且你公司沉淀池中的水和泥浆部分外流系因压滤机损坏无法及时对沉淀池泥浆进行处理导致,事后你公司积极联系压滤机厂家进行维修,及时清理厂区东侧山坡下山水沟内及堰塘入口处灰白色沉积物,进一步完善厂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你公司处罚金额下浮20%,作出罚款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