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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030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1-1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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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1-10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结果中,涉及我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中江县品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品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20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中江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共计10公斤,货值119.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中江县品惠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1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中江县南华镇张记惠民干杂店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南华镇张记惠民干杂店销售的1批次山奈(购进日期:2024年7月1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于2024年9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山奈共计1.5公斤,货值1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中江县南华镇张记惠民干杂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9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叁拾元整)。

三、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永太镇农贸市场蔬菜区许晓蓉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永太镇农贸市场蔬菜区许晓蓉销售的1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8月27日)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共计2.5公斤,货值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永太镇农贸市场蔬菜区许晓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2月6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5元(大写:壹拾伍元整)。

四、中江县凯江镇尚熙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尚熙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1批次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4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共计25公斤,货值349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中江县凯江镇尚熙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2月25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中江县凯江镇尚熙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尚熙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1批次龙眼(购进日期:2024年9月4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龙眼共计12.5公斤,货值224.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中江县凯江镇尚熙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2月25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中江县南华镇小林生鲜经营部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南华镇小林生鲜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9月6日)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共计20公斤,货值359.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中江县南华镇小林生鲜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2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800.00元(大写:捌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19.6元(大写:壹佰壹拾玖元陆角)。

七、中江县凯江镇旺仟家生鲜超市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旺仟家生鲜超市销售的1批次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6日)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共计2.5公斤,货值39.9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中江县凯江镇旺仟家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2月3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8、中江县凯江镇李良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李良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1批次小台芒果(购进日期:2024年9月3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果共计2.6公斤,货值7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中江县凯江镇李良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2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800.00元(大写:捌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26元(大写:贰拾陆元整)。

九、中江县凯江镇壹品惠生鲜超市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壹品惠生鲜超市销售的1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9月5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共计4.9公斤,货值9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中江县凯江镇壹品惠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2月25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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