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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510623-2024-01525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0-23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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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3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结果中,涉及我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中江县积金镇杰惠超市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4日,承检机构执行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积金镇杰惠超市抽取了1批次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4年4月24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7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积金镇杰惠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4日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拾元整)。

2、 中江县兴隆镇孔全坤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承检机构执行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兴隆镇孔全坤蔬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06月03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兴隆镇孔全坤蔬菜经营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26日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90.50元(大写:玖拾元伍角)。

三、中江县辑庆镇菲菲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承检机构执行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辑庆镇菲菲蔬菜店抽取了1批次韭菜(购进日期:2024-06-04)。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辑庆镇菲菲蔬菜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6日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大写:壹元伍角)。

四、中江县兴隆镇新永汇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老姜、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日,承检机构执行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兴隆镇新永汇超市(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6月5日)和1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6月5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兴隆镇新永汇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26日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14.20元(大写:壹佰壹拾肆元贰角)。

五、中江浩宇诚信蔬菜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日,承检机构执行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浩宇诚信蔬菜专业合作社抽取了1批次芹菜(购进日期:2024年6月4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浩宇诚信蔬菜专业合作社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26日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大写:叁拾元整)。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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