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7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住院楼二楼的治疗室内使用的3只引流袋已超过失效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查,涉案过期引流袋货值金额不足100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等情况,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从轻行政处罚情形。2025年5月14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0.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