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中江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
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现将《中江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江县民政局
2024年8月21日
中江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3〕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
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一般按自然年度计算)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教费、书本费等学杂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其他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情形;
4.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困难情形。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4.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中所述“家庭”“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符合本实施办法救助对象及范围相应情形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1.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必要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采取“一次确认、分阶段救助”方式的,应在自然年度内发放完毕。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需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二)救助标准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统筹考虑乡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发放实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金折价计算。
1.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2.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3.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临时救助金额需要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增加。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按照“村(居)民自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审批),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
1.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可以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家庭和个人在非户籍地遭遇急难情况,需要申请临时救助的,可以直接向急难发生地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家庭成员(个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
(3)家庭(个人)必需支出增加,或家庭(个人)遭遇急难情况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四川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相关材料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依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通过现场或互联网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已经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的,可以先行受理、容缺办理。户籍地和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工作。
3.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确认
1.审核确认程序。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程序,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调查、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由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并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2)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可以简化一般程序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
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审核确认有关材料和手续。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参加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字。
3.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情况、申请事由和审核意见等,公示期5天。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原则上救助金额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进行审批确认;高于12倍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4.审批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确认的,应当自做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审批的,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局将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5.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程序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确认手续,紧急程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确认手续。因复核需要,或有疑问、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结果公示。申请人家庭获得临时救助人数、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进行公示。结果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7.审核终止。申请人拒绝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或者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中止审核确认程序。
8.系统录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审核、确认临时救助申请,及时将审批确认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9.资料存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临时救助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按照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五、资金使用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参照《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财政资金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临时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全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初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口数量、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和人均救助金额不高于1250元的临时救助可以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使用情况每月报县民政局备案。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向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申请,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年底临时救助备用金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作措施及保障
(一)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县民政局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规范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县财政局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二)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追究机制。
1.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和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3.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4.申请人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实施办法由中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7月16日印发的《中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修订)》(江府办发〔2019〕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江县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表
2.中江县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