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中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县政府十八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实施意见(修订)
为加强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98号)、《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及对象
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成员患病,自负医疗费用 支出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自付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治疗报销医疗费用时,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社会帮扶等后的费用支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一般按自然年度计算。
2.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自付费用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子女学习教育支出指维持子女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以下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课本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3.其他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情形。
4.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困难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统筹考虑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人均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救助标准在当地月低保标准6倍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予以审批,救助标准在当地月低保标准6倍及以上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审批。
临时救助金额:(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5万元及以上),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意外事件或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或身亡、重伤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自负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5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4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
(四)城乡低保家庭中子女当年考入公办高中(不含自费择校生)或被公立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4 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
(五)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造成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
实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金折价计算。对于重大生活困难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并结合各类专项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救助程序
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按照“村(居)民自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急难型救助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简化审核审 批程序,积极实施“先行救助”,提高救助时效性。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和提交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直接救助申请书》,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 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完善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二)支出型救助程序。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按照《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要求,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程序,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 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 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调查、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调查 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由乡(镇)分管 民政工作的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并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五、加强制度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政策有效衔接。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临时救助综合效益。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 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 应协助其申请并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 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 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持续救助。
六、建立健全备用金制度
全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初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口数量、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和人均救助金额不高于500元的临时救助可以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使用情况每月报县民政局备案。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向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申请,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年底临时救助备用金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强化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县民政局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规范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县财政局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二)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免或免于追责。
八、施行日期
本修订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2月30日印发的《中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修订)》(江府办发〔2015〕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江县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直接救助申请书
附件2:中江县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