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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71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0-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交通局
关  键  词:报废 船舶 浮动 设施 或者 作业 法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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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9 来源:县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责任编辑: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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