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69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0-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交通局
关  键  词:线路 或者 规定时间 运行 故意 屏蔽 卫星定位 装置 大安 安全隐患 行为 法定 依据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4-10-29 来源:县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道路运输行车死亡事故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中止事故车辆及线路的客运经营,立即进行隐患排查,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3个月;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责任编辑:县交通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