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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66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0-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交通局
关  键  词:损坏 污染 法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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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9 来源:县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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