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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69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0-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交通局
关  键  词:维修 经营者 签发 或者 发的 合格 法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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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9 来源:县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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