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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66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0-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交通局
关  键  词:车辆 或者 造成 成公 路面 损坏 污染 法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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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9 来源:县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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