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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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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66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0-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
县交通局
关 键 词:
车辆 或者 造成 成公 路面 损坏 污染 法定 依据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4-10-29
来源: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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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93
号
)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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