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务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扣押其船舶。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务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扣押其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