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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70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0-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交通局
关  键  词:船舶 规定 配备 船员 擅自 或者 浮动 设施 上交 交通安全 技能 作业 法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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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9 来源:县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责任编辑: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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