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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76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键  词:四川省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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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29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二十条第一款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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