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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75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键  词:德阳市 城市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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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29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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