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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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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76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键 词:
四川省 城乡规划 条例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3-08-29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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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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