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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78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键  词:城市 市道 道路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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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29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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