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92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键  词:四川省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条例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3-08-29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三十九条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