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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753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9-1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键  词:四川省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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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9-12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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