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76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3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键  词:德阳市 城市 管理条例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3-08-30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垃圾;

(二)从车辆、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垃圾和废弃物;

(三)将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弃置公共区域;

(四)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