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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76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3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键  词:四川省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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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30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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