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6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676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键  词: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3-08-29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