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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至2200元/月!德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304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3-26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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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26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pdf

近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通知,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70元调整为22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调整为22元。

该通知自2025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或省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最低工资未达到此标准的,按此标准进行调整。2022年5月31日印发的《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府规〔2022〕4号)同时废止。

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哪些、不包含哪些?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哪些范围?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责任编辑: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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