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锐树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大伦
住 所:四川省中江县辑庆镇大田坝村12组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中江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兴鸡场鸡粪外运、处理承包合同》,利用中兴鸡场自建的发酵塔和发酵罐等设施进行鸡粪处理,并将富余部分鸡粪外运处理。根据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的德阳市锐树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及夏金斌涉案材料,你公司经理夏金斌于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间聘请司机将“百事公司”内部污水处理站污泥(一般工业固废)拉运至中兴鸡场粪污处理区制成有机肥,后倾倒至中江县辑庆镇大田坝7、8组100亩左右的农田。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粪污处理区堆放有待处理的鸡粪、部分辅料等,未发现土豆皮、烂土豆及相关稀泥样混合物;你公司经理夏金斌在辑庆镇大田坝村7、8社流转的100余亩土地已覆膜进行种植,泥土呈黄褐色,未发现土豆皮、烂土豆及相关稀泥样混合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在中兴鸡场粪污处理区利用中兴鸡场自建设施设备处置“百事公司”内部污水处理站污泥(一般工业固废)、土豆皮等。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交的德阳市锐树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及夏金斌涉案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2024年5月之后未再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站污泥)的处置,你公司在处置“百事公司”内部污水处理站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本次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距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川环规〔2024〕4号)“二、免予处罚清单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被检查发现后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事实关停等措施的;”及“五、判定标准 本清单中的‘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事实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但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次违法’:3.本次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距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