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玉兴生猪屠宰场:
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赖晓伟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玉兴镇玉辑路侧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凌晨对你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经立案调查,发现你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屠宰场在中江县玉兴镇玉辑路侧从事生猪屠宰;现场检查发现,你屠宰场正在进行屠宰作业。四川省德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你屠宰场负责人赖晓伟的陪同下对屠宰场厂界1#(屠宰加工区外)、2#(待宰间外)、3#(大门外)监测点位的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四川省德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德环监字(2024)WJ第035号),你屠宰场噪声监测结果分别为72dB(A)、66dB(A)、67dB(A),根据中江县玉兴生猪屠宰场取得的生猪屠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江环建函〔2011〕236号),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夜间50dB(A))。你屠宰场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噪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屠宰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屠宰场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屠宰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屠宰场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本机关决定对你屠宰场作出罚款壹拾万壹仟元整(小写:10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屠宰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