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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5〕1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248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3-1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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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17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县德福页岩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登高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古店乡皂角村六社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中江县古店乡皂角村六社从事页岩砖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2#生产线未生产。执法人员会同四川凯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你公司总经理范富章的陪同下对你公司1#生产线脱硫塔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四川凯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凯乐检字(2024)第100719W号),你公司氟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3.31mg/m3,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要求,你公司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氟化物标准限值为3mg/m3。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川环规〔2024〕4号):“二、免予处罚清单,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四)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倍数≤0.2倍,在发现当日改正的。”及“五、判定标准,该清单中的‘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次违法’:3.本次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距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的。”

鉴于你公司氟化物超标倍数为0.103倍(小于0.2倍),在收到监测(检测)结果告知确认书前已停止生产并在知晓氟化物超标情况后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本次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距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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