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押君: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四川省中江县辑庆镇联丰村1组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对中江县龙凤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江县龙凤养殖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东北镇白梨村12社(现为东北镇百梨村),于2022年12月3日与你签订养殖场租赁合同,将位于中江县东北镇白梨村12社(现为东北镇百梨村)的养殖场出租给你从事养殖及相关经营活动,你承租后在养殖场内进行肉牛养殖,现场检查时存栏肉牛586头;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该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对《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排污单位名称依然为中江县龙凤养殖有限公司,行业类别为牛的饲养,主要产品为肉牛,主要产品产能为450头。经查,中江县龙凤养殖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日取得生猪养殖场环评批复(文号:江环建函〔2006〕26号),现已变更养殖种类,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办理报告书(1头肉牛=5头猪),该公司肉牛养殖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查,中江县龙凤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友林,在公司没有具体职务,也没有从事具体的工作,该公司肉牛养殖项目及相关经营活动均由你负责,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中江县龙凤养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而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听)告〔2024〕1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听)告〔2024〕11-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计算,对你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柒万壹仟元整(小写:71,000.00元);鉴于中江县龙凤养殖有限公司及你初次违法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减少142头存栏肉牛,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六条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对你处罚金额下浮20%,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伍万陆仟捌佰元整(小写:56,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