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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17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4-01682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1-2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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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1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四川四面八方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宝飞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翠竹村11社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翠竹村11社,主要从事采光板和树脂瓦生产,该公司内有在使用叉车三台,在厂内搬运材料时会使用叉车。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取得采光板和树脂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环审批[2017]94号),于2022年7月完成采光板和树脂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4年9月9日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委托成都锦鑫友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发动机编码为18060128和编码为BXA19008036的两台叉车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两台叉车尾气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限制要求。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17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1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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