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星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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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欧华明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工业园区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工业园区内,主要从事钢结构加工,你公司安装有一套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对刷漆和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处理。2024年9月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内喷漆房外有喷完漆的钢结构在晾干,喷漆房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不能有效收集晾干过程产生的废气。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19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已整改完成,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