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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19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4-01682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1-2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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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1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四川省星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欧华明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工业园区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工业园区内,主要从事钢结构加工,你公司安装有一套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对刷漆和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处理。2024年9月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内喷漆房外有喷完漆的钢结构在晾干,喷漆房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不能有效收集晾干过程产生的废气。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19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已整改完成,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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