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履行征收集体土地程序,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查处非法占用非住宅集体土地的行为;负责对各乡(镇)征地拆迁补偿申报资金的审核;负责统建安置房的规划选址、指导统建安置房的建设。
县公安局负责确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会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被征收土地农民由农村向城镇转移登记的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就业培训等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费等征地拆迁经费的筹集、下达、监督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征地所涉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对符合评定低保政策条件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安置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县城规划区、乡(镇)规划区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规自建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电力、通讯、燃气等权属单位负责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迁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宣传动员、补偿安置对象认定、拆迁房屋及附着物勘丈清点、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补偿安置费发放、安置房屋交付等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方案;负责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负责督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负责统规自建宅基地的审批;负责巡查处置本辖区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占用土地等行为。
县发改、交通、水务、生态环境、审计、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