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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467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4-3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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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3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428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及配套医用耗材人工耳蜗纳入医保支付工作,减轻听障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省医保局按程序制定了《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支付范围。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和直接用于手术的医用耗材人工耳蜗(含植入体、言语处理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管理,先行自付比例由各市(州)和省本级结合基金实际确定。

(二)适用人群。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确诊为双侧重度或极重度耳聋佩戴助听器或借助其他助听装置无法改善听力和言语理解力,且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适应症的患者。

(三)支付标准。人工耳蜗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价格不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按实际价格支付;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该最高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超出部分患者自付。

(四)异地就医手工(零星)报销。电子耳蜗植入术异地就医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若参保地未制定该项目收费标准的,则暂按照就医地收费标准执行。

)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561日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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