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现将《中江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江县农业农村局 中江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
中江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川财农〔2022〕154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能,达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的目的。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总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有效保护耕地,遏制耕地“非农化”,筑牢国家粮食安全根基。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资金下达。根据省财政厅下达我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通知文件(已通过川财农〔2022〕154号提前下达资金13957万元)。后续如再次下达资金,参照此实施方案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二)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根据川农〔2018〕16号文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或已整户迁出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农户分户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分割的,分户后土地无关联,如一户整户死亡,另一户无权继承,土地应收回集体重新发包。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代耕代种无权享有该整体死亡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补贴范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确权颁证面积暂缓使用),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一年以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补贴范围,根据川农〔2018〕16号文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按照财办农〔2021〕11号文件补充规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补贴标准。县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五)资金管理。一是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严禁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他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通”等。二是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镇村两级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继续通过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镇村两级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做到外出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六)兑付时间。补贴资金通过德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金发放监管平台直接发放到户,在6月30日前兑付完毕。
三、补贴程序和要求
按照川财办〔2021〕6号文件要求,从2021年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录入,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农户补贴信息及资格审批管理,实现资金发放全流程在线实时监管,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
(一)补贴审批
按照村级(申报备案、面积公示、公示确认)→乡镇(调查核实、面积公示、公示确认)→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抽查核实)→县财政局(补贴标准核算)→县农业农村局(补贴标准确认)→镇村(两级金额公示)的程序,结合“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和标准进行审核。
1.村级录入。各村按要求将农户姓名、身份证、面积等相关信息核实后填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模板(附件1),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录入申报,导出三张公示表(汇总表、分组汇总表、明细表),签字盖章后线下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如无异议,上传公示资料,系统确认公示并将公示表上交乡镇政府。村级录入并完成公示截止时间为3月14日。
2.乡镇核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补贴面积审核确认由各乡镇全面负责。乡镇线下全面审核,按系统抽查比例抽查户数并填写抽查结果,导出三张公示表(汇总表、分村汇总表、明细表),签字盖章后线下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如无异议,上传公示资料,系统确认公示。据实填报中江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乡镇核定表(附件2),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501办公室,电子档报送至农补系统交流QQ群,群号:227428036,上报截止时间为3月28日。
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核实,补贴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系统进行调整并重新公示。镇村公示资料由乡镇建库立档管理。
3.县级确认。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系统抽查比例标准对乡镇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进行抽查和汇总统计,最终确定全县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补贴面积并测算补贴标准。
(二)补贴发放
镇村两级资金公示确认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将“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内核实后的补贴对象推送到“一卡通”资金发放监管平台,补贴资金通过德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金发放监管平台直接发放到户,在6月30日前兑付完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站股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核实补贴面积、确定补贴标准、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头;镇村具体负责统计核查补贴面积和农户基本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抽查、录入、申报、公示、回盘核对、信息校准等工作,对补贴对象、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各级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要采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宣传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政策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直接参与政策宣传和操作落实有关人员的培训,做好政策在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问题解释工作,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三)开展监督检查。各乡镇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纠正;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补贴对象,取消其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其他相关支农政策享受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附件: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模板
2.中江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乡镇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