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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索  引  号: 510623-2024-005144
文  号:江府公〔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03-1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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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15 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县政府编制了拟征收四川省中江县仓山镇、集凤镇、辑庆镇、凯江镇、龙台镇、南华镇、兴隆镇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位于四川省中江县仓山镇南华村4组集凤镇皂角村2组、6组辑庆镇上场村1组、3组、4组、6组、7组、8组凯江镇上马村2组龙台镇高店村14组泉水村4组、5组南华镇积水社区8组普桥村5组、6组五块碑社区1组兴隆镇翠竹村3组、7组、14组长虹村4组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41.3514公顷,其中农用地37.1827公顷(其中:耕地24.0477公顷),建设用地3.9813公顷,未利用地0.1874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3〕10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计算。

2.南华镇、凯江镇、辑庆镇兴隆镇区片综合地价为52800元/亩,仓山镇、龙台镇区片综合地价为51500元/亩,集凤镇区片综合地价为50400元/亩。

3.按照征地面积及上列补偿标准计算,本次拟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为2922.9193万元、非农用地的补偿费为164.2260万元,合计3087.1453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征收耕地24.0477公顷,每亩青苗补偿费1100元,共计39.6787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失地农民安置

1.安置人口:按照实地勘测的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为558人。

2.安置办法: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进行社保安置。

对安置人员具备劳动能力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房屋拆迁安置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执行。

五、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330日止,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将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六、其它事项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公告规定的联系地点反映。

(二)一半以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三)本公告的期限为30日,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附件

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责任编辑: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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