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县政府编制了拟征收四川省中江县集凤镇、辑庆镇、兴隆镇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位于四川省中江县集凤镇拱桥村2组、11组,九股泉村2组、3组、4组、5组、6组,兰家坪村1组、2组、5组、6组、7组、8组、9组、10组、村集体,坭宾寺村1组、2组,西城村1组、2组、7组,西眉山村2组,新龙村3组、4组、5组、6组,镇集体;辑庆镇禾丰村1组、4组、9组,燕窝村1组、2组、5组、9组、10组;兴隆镇舒坝村9组,银河村7组、8组。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131.9981公顷,其中农用地117.5027公顷(其中:耕地77.6365公顷),建设用地3.6667公顷,未利用地10.8287公顷。最终征地范围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3〕10号)执行。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和移民安置措施严格按照原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中江县石泉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的审核批复意见(川扶贫移民发〔2014〕178号)文件执行。
五、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将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六、其它事项
(一)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公告规定的联系地点反映。
(二)一半以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三)本公告的期限为10日,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附件